原告胡某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王某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0年元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何晖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诉称,2009年6月26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半个月内归还,之后被告陆续归还我1.2万元,尚欠1.8万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1.8万元及利息2000元。被告王某某口头辩称,欠原告借款1.8万元属实,因现在经济困难,一时难以还清,同意分期偿还。
经查明,2009年6月26日被告王某某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3万元,借款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书明“今借到胡某某现金叁万元整(x元)”。之后,被告陆续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尚欠1.8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欠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由被告王某某从2010年1月起每月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还款方式由被告每月底汇入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如被告未守信用按月偿还,原告则有权就被告所有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还需另支付原告起诉状诉请的利息2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何晖平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方永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