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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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贩卖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1年11月1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1月8日晚,被告人段某在长葛市X路香港酒店X房间内以1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XX毒品“大烟”一包,获利30元钱。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X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照某、长葛市公安局禁毒大队证明、通话记录、辨认笔录及照某、长葛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长葛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某七条第一、四某、第四某二条、第四某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拘役的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段某的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12年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某。

审判员高建民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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