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詹某
被告叶某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詹某与被告叶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的46寸夏普液晶彩电一台、西门子冰箱一台、富士通立式空调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格兰仕微波炉一台、雅马哈音响一套(包括喇叭两个、中置一个、环绕和低音炮音响各一个)、水曲柳家具一套(包括床一张、大橱一个、梳妆台一个、五斗橱一个、床边柜一个)、餐桌一张及餐椅六把、电脑椅两把、茶几一张及真皮沙发一张归被告叶某所有。被告叶某应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一周内自提上述财产,原告詹某应予以配合;
三、现在被告叶某处的男女对戒各一枚归被告叶某所有;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来发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