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未央宫派出所抓获,同年12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某押于(略)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未央宫派出所抓获,同年12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某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王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与X某系恋爱关系。被告人孙某曾借给X某人民币2万元,未归还。2010年1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纠集被告人王某与周志平(在逃)等人,由被告人孙某将X某骗至本市X某堡街X村其租住房间内,王某等人用红色皮筋将X某手脚捆绑,殴打、威逼X某向孙某还钱。2010年12月29日,被害人X某被公安民警解救,并将被告人孙某、王某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公民报警求助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XX某报案材料、被害人X某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现某勘验笔录、现某、照片、辨认笔录、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为索要债务,纠集被告人王某等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王某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王某均表示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11年12月28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11年6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宗晓嵘
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施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