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黄某,男,职业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梁斌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樊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