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蔡xx。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案款670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6704元交付本院,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