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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蔡xx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蔡xx。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案款670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6704元交付本院,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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