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男,汉族,居民。
被告刘某,男,汉族,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勃
审判员郑琰丰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樊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