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经纶全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总裁。
委托代理人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北京仁和海世咨询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经纶全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专家,住(略)。
被告北京金展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汉龙南站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金展望物流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沈春荣,北京市中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展望物流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住所地(略)。
负责人刘某丁,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春荣,北京市中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经纶全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纶全讯公司)与被告北京金展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展望公司)、被告北京金展望物流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以下简称金展望大兴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经纶全讯公司诉称:2008年9月,原告与武汉九头鸟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武汉九头鸟科技有限公司出售惠普印刷设备,12月22日,原告与北京北方国信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国信公司)签订了货运代理合同,委托北方国信公司代为办理印刷设备的运输事宜,北方国信公司将设备交给金展望大兴公司运输;12月25日,货物运抵武汉市江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信大厦收货人处,收货人发现部分货物外包装破损并有挤压痕迹,随即开箱查验,发现设备受损,原告因此遭受x.93元的经济损失。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x.93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2日,经纶全讯公司与北方国信公司签订了货运代理合同,委托北方国信公司将12件印刷设备运至武汉市江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信大厦,支付费用4000元。当日,北方国信公司作为托运人与承运人金展望公司签订了运输协议,运费金额为1600元。
本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北方国信公司作为托运人与承运人金展望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北方国信公司在签约时亦未向金展望公司出示与经纶全讯公司的货运代理合同,而经纶全讯公司与金展望公司之间没有签订运输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故经纶全讯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经纶全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东谊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闫斯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