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袁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袁某负担。
审判员向湘菱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