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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袁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袁某负担。

审判员向湘菱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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