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又名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2008年9月8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该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08年9月8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该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
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公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尹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0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志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至2008年农历7月,被告人周某某介绍卖淫二次、尹某某容留、介绍卖淫五次,其行为分别构成介绍卖淫罪、容留、介绍卖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尹某某、周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至2008年农历7月,被告人尹某某容留、介绍卖淫五次、被告人周某某介绍卖淫二次。具体如下:
1、2007年8、9月的一天,谢某某在尹某某开的“晶晶发廊”内与曾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事后谢某某付淫资100元,尹某某得20元。
2、2007年农历12月的一天晚上,尹某某介绍曾某某到攸县X镇“华兴宾馆”与陈某某以100元价格发生性关系一次,尹某某得淫资20元钱。
3、2008年农历6月的一天,尹某某介绍曾某某到攸县X镇体育场居民楼内与董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事后董某某付淫资100元,尹某某得款20元。
4、2008年农历7的一天晚上22时许,嫖客汤某某打电话给周某某要“小姐”,周某荣就把曾某某送到攸县X镇“梦城宾馆”203房内(汤某某开的房),汤某某与曾某某在房内发生性关系后,付给周某荣淫资100元。
5、2008年农历7月的一天,嫖客李某某来到“晶晶发廊”,尹某某安排曾某某在店里二楼为其提供性服务。事后李某某付淫资100元,尹某某得20元钱,周某某得80元钱。过了几天,尹某某把曾某某送到攸县X镇“华兴宾馆”内给李某某“包夜”,曾某李某生性关系一次,尹某某得淫资2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周某某、尹某某的供述、证人曾某某、汤某某、谢某某、陈某某、董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周某某、尹某某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容留妇女在自己开办的发廊卖淫且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周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周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二、被告人尹某某、周某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某某的刑期自2008年9月8日起至2011年9月7日止;被告人尹某某的刑期自2008年9月8日起至2013年9月7日止。罚金及违法所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伟良
人民陪审员葛文桥
人民陪审员汤某寅
二ОО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董某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