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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驻马某人寿保险公司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某分公司(以下简称驻马某人寿保险公司),住所地驻马某市X路X号。

负责人贾某某,驻马某人寿保险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玉祥,驻马某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郝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郝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驻马某人寿保险公司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驻马某人寿保险公司委托的代理人曹某、王玉祥,被上诉人郝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郝某乙及委托的代理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笫(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文德群

审判员任付东

审判员王静

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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