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村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村民,住(略),系申请人郭某某之母。
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款x元,诉讼费75元,执行费110元。现经本院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x元,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项军
执行员代发振
执行员白凌河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秦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