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系再婚。1988年11月份,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婚后于1990年1月生育一男孩,取名龚某威。因婚前与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故起诉要求离婚,并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龚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再婚。原、被告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于1989年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农历X年X月X日生育了一男孩,取名龚某威。原告遂于2010年3月10日起诉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有三层楼房一栋,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关于共同债务方面,原告称其儿子结婚时向外举债x多元,被告不予认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龚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经手的债务由原告个人负担。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享有的共同财产份额。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嘉伟
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曹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