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原告:刘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委托代理人:张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系曾XX、刘X共同委托代理人。
原告:吴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委托代理人:葛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
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许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吉XX,该公司职员。
被告:XX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X镇。
代表人:王XX,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X、吉XX,情况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XX、刘X、吴XX与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被告XX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李依芳
审判员:王春峰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