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某,男。
被告骆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诉被告骆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欧某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欧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7元,减半收取768.5元,由原告欧某承担。
审判员陈桂东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