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12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9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8日17时许,被告人申某伙同刘××(另案处理)在商丘市梁园区X路交通局家属院盗窃严××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36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申某供述,被害人严××的陈述,户籍证明,鉴定结论,抓获经过,有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申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申某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申某的刑期即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11年3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献忠
二0一O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郭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