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0年9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抢夺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之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孟某伙同朱××、黄××(已判刑)等人,在商丘市梁园区天宇商厦西门胡同内,以“撒瓜子”方式行骗时,黄××以看被害人付×的手机为名,将其的“x”牌手机交与孟某押注,孟某趁机夺取手机逃走,在被害人追赶时,朱××等人对付星进行阻拦。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20元。案发后,手机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孟某供述,被害人付×的陈述,证人黄××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庭审中被告人孟某认罪态度较好,初犯,本院予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孟某的刑期自2010年9月23日起至2010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献忠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郭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