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4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3日中午,被告人穆某某与其朋友李××、张×、赫××喝过酒后,穆某某、张×、赫××将李××送至商丘市开来大酒店X房间休息,后三人一同离开酒店,三人分手后,穆某某又独自回到X房间内,趁李××熟睡之机,将李××的32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赃款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穆某某供述,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郝××的证言,视听资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穆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初犯,本院予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穆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穆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10年7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献忠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