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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8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之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7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在梁园区X路“月轩网吧”门口,盗窃杨×ד小鸟”牌踏板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8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2、2010年7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在梁园区X路“月轩网吧”门口,盗窃高ד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3、2010年8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在梁园区X路“傲翔网吧”门口,盗窃张×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5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4、2010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马某在虞城县一网吧门口趁人不备,盗窃一辆宗申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马某供述,被害人杨××、高×、张×的陈述,证人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鉴定结论,抓获经过,有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马某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马某的刑期自2010年8月7日起至2011年8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献忠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郭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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