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鞍山市菁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振,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与原告鞍山市菁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间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自2009年5月31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止,被告共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542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交纳所欠物业服务费54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鞍山市菁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00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赵丽玲
二0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阚红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