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牛天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所有的豫x号汽车在2009年10月2日与被告李某某的车辆发生肇事,交警部门已经立案处理。按照交警部门的指示,原告的车辆在水冶铁东修理厂修好后,于2009年11月5日上午10时开车回去准备营运时,被告纠集了多人将原告的车辆强行扣押。原告遂报警求助公安机关,接警公安人员询问被告后,告知原告因交通事故需由法院解决。现被告既不解决肇事问题,却长期扣押原告的车辆,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原告的车辆长期不能营运,损失巨大。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车辆,并从扣车之日起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每日100元。
被告李某某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大白线龙安区X路段,被告李某某驾驶豫x低速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中先与前方黄某同方向驾驶的豫x轿车相撞,随后与对面韩文光驾驶的豫x中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韩文光、李某某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正在交警部门处理中。豫x号车系大地牌中型普通货车,车主为原告刘某某,韩文光是原告刘某某雇佣的司机。该车为自卸货车,原告用于货物运输经营,并领有道路运输证豫交运管字安货x号,经营许可证号x,吨位4.5。事故发生后,经责任认定,韩文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原告在水冶铁东修理厂将受损车辆修理完毕。2009年11月5日上午10时许,原告将车开出修理厂大门后,被告李某某纠集了多人强行将原告的车开走。原告随即报警,水冶中心派出所接警后到了现场,经查是李某某所为,原告的车辆放于李某某处。至今,被告没有归还原告。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水冶中心派出所证明等证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发生肇事后,应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解决。原告的车辆在修理好后,被告李某某私自强行开走原告的车辆,并长期不予归还,致使原告的营运车辆无法经营,造成原告营运损失。原告要求返还车辆,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每天的营运损失100元,按照原告车辆的吨位,符合运输经营收入的情况,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某的豫x大地牌中型普通货车一辆。
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刘某某每日车损100元,从扣押原告车辆2009年11月5日起至归还原告车辆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时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牛天海
二Ο一Ο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