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涟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周xx,女。
被告梁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梁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判员肖韶光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彭某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