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威、代理审判员孙景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长岭县X镇X村民,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所分承包地相邻,原告的地在东侧,2002年被告在其承包地上栽树,该林地现在严重影响了原告生产经营,现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所分地相邻,但不是原告所说的承包地,它是经济面积之外的坨子地,2002年植树并取得了合法的林业执照,而且执照上还标明西邻原告的地亦为树地,原告请求侵权没有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长岭县X镇X村民,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所分承包地以外的土地相邻,2002年经九号村委会同意植树还林,树苗是村委会给的,长岭县人民政府为被告颁发了林业执照,而且执照上还标明西邻为原告孟某某树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林权执照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孟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瑜
审判员王威
代理审判员孙景富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