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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故意杀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略),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4月16日被南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县看守所。

南郑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甲犯有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6月28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1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同其丈夫唐某某发生争吵。当日13时许,李某甲为了躲避唐某某殴打,趁唐某某上厕所之际,躲进邻居李某乙家堂屋内堆放在后墙边的一捆松毛子柴禾里面约两小时。15时许李某乙、李某丙夫妇外出干活时将堂屋门锁住,让其孙女李某丁(女、7岁)在家看门。过了一会儿,李某丁从堂屋门缝钻进屋里找东西吃,看见李某甲站在卧室里窗户边四处张望,就对李某甲说:“我要给我婆和我姑夫(唐某某)说,还要让他们打你。”李某甲对李某丁说:“我在你们屋里待一会儿,等你姑夫走远了,你婆回来后把门打开了我也就走了。”李某丁不听李某甲的劝说,跑到堂屋双手扶着门,从门缝里朝外面哭喊着叫她婆李某丙。李某甲见状担心唐某某找过来继续打她,便产生了将李某丁掐死的念头,上前将李某丁的脖子掐住,李某丁倒在地上,李某甲又将李某丁按倒在地上双手紧掐其脖子约4分钟,之后问李某丁:“你还喊吧”只见李某丁口吐白沫,眼睛闭着,嘴里说不出话来,鼻子里发出扑哧扑哧的声音,以为李某丁要断气死了才将手松开。正在这时,李某乙回家站在堂屋外听见屋里有异常声音便赶紧把门打开,发现李某甲躲在松毛子柴捆后面,便把李某甲拖出来,救出躺在柴捆后面已昏迷不醒的李某丁,即送往医院抢救治疗,李某甲趁机逃跑。次日,李某丁经南郑县医院抢救脱离危险。经诊断为:1、颈部软组织损伤;2、一过性缺血缺氧性脑病;3、面颈部皮下出血点。经法医鉴定:李某丁颈部损伤评定为轻伤。2010年4月15日李某甲潜回家中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丁陈述,证人李某乙、李某丙、唐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王某某、靳某某、颜某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现场指认笔录、照片,李某丁诊断证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报警登记、线索来源、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被害人的户籍、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家庭夫妻关系不睦,为了躲避其丈夫的殴打,而产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在实施杀人行为中,因其主观判断失误等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损害后果,属犯罪未遂。同时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坦白认罪等具体情节,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6日起2020年4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袁小菊

人民陪审员:刘建林

人民陪审员:殷爱琴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林鼎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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