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文莲、冯某某,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司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司某乙月、司某丙,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述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吴雪峰,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孟某与被上诉人司某乙、陈某、杨某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司某乙于2010年7月13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孟某、陈某、杨某丁给付租赁费小麦x斤,并对所承包的土地恢复原状。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孟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5日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文莲、冯某某,被上诉人司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司某乙月、司某丙,被上诉人陈某、杨某丁之委托代理人吴雪峰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至2011年8月15日因和解未果终止和解。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文志林
审判员朱金礼
审判员彭某峰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