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龙智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行认识,于2009年在永州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蒋某(化名)。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性格不合,以至原、被告的矛盾越来越深,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口头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行认识,于2009年在永州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蒋某(化名)。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以至原、被告的矛盾越来越深,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蒋某(化名)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不要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对小孩享有探视权,原告应给予协助;
三、其他事项无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智林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