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
被告王xx
原告胡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9日受理。因原、被告已于2011年4月19日在双峰县民政局进行了离婚登记,2011年4月20日,原告胡xx撤回了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胡xx申请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xx负担。
审判员彭桂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