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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xx

被告王xx

原告胡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9日受理。因原、被告已于2011年4月19日在双峰县民政局进行了离婚登记,2011年4月20日,原告胡xx撤回了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胡xx申请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xx负担。

审判员彭桂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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