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英姿,金研律师集团(商丘)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梅、王某丁,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
上诉人田某乙与被上诉人田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田某丙于2010年12月2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田某乙偿还欠款x元。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1)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田某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7日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闫英姿、被上诉人田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梅、王某丁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1)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文志林
审判员朱金礼
审判员彭某峰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邵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