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别名王某生),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刘某某。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保险诈骗罪、抢劫罪,于2009年1月2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证人杨某某、张某某、史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因事实、证据有变化,于2009年6月18日以安北检刑撤诉(2009)X号撤回起诉决定书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某抢劫罪的指控,经我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因公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并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和其兄王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由王某某于2005年11月19日晚将豫x黑色奥迪100型轿车停放在汤阴县城一诊所门口,王某某带领索某某(另案处理)将该车盗走开至鹤壁市山城区X乡X村王某某家中。第二天,被告人王某某指使索某某和谢某某等人将该车切割后,以报废车销毁的名义卖至鹤壁市老砖厂杨某某开的炼铁厂熔化。王某某于案发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车辆被盗,随后王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提出赔付申请,该保险公司于2006年8月1日赔付王某某、张某某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犯保险诈骗罪,且系数额巨大,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其未参与保险诈骗,对该事实根本不知情,其不构成指控罪名。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保险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应判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和其兄王某某(另案处理)经过预谋后,2005年11月19日晚,王某某将豫x黑色奥迪100型轿车停放在汤阴县城一诊所门口,被告人王某某带领索某某(另案处理)从鹤壁打出租车赶到该车停放处,王某某将该车钥匙交给索某某,由索某某开车带着王某某将该车开至鹤壁市山城区X乡X村王某某家中。第二天,被告人王某某指使索某某和谢某某等人将该车切割后,以报废车销毁的名义卖至鹤壁市山城区X乡的一炼铁厂熔化。王某某则于案发当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豫x黑色奥迪100型轿车被盗,随后王某某和其妻子张某某(另案处理)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提出赔付申请,该保险公司于2006年8月1日赔付王某某、张某某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杨某某证言可以证明,其于2004年在鹤壁山城区X乡X村开了个炼铁厂。2005年冬天,被告人王某某找到其,问有一辆报废车要不要,如果要给3000元钱当废铁卖了。后来其问工人能不能下炉,工人说能,但必须得割开,其就答应3000元要了。第二天,王某某找到其说,他让索某某割车,但索某某割不好,问能不能找一个人去帮忙分割车,工钱他付。其就让谢某某去给王某某割车。当天下午,索某某开一辆车把割好的废铁拉到厂里,把废铁卸下来,车是黑色的,因王某某之前曾借过其1000元,其就又给了王某某2000元钱。当天晚上,就把这些汽车割成的废铁化了。后来听说王某某用该车骗保险公司的钱了。
2、证人杨某某证言可以证明,其听其父亲杨某某说被告人王某某用一辆黑色奥迪汽车骗保险公司钱的事实。
3、证人索某某证言可以证明,2005年11月份左右一天晚上,王某某说汤阴有一辆报废汽车,让其和他一块去开回鹤壁。其和王某某从鹤壁打出租车来到汤阴一个小门诊门口,王某某给其指了指车,并将车钥匙给了其,这辆车比较旧,并且因为其之前曾坐过该车,其知道这辆车就是王某平的车。随后由其开车带着王某某回到了鹤壁王某某家。第二天下午,王某某让其到他家把那辆车切割了。由于其不会切割技术,王某某又叫谢某某过来切割。后其和谢某某一块把那辆车切割了,随后王某某找来一辆客货车由其、谢某某、王某某还有二、三个人一块切割过的汽车装了车,并拉到杨某某开的炼铁厂将这辆被切割过的报废汽车熔成铁水了。其证言还证明,王某某当时应该知道王某某将该车从汤阴开走,因为当时是晚上,光线很暗,车辆停放的诊所门口位置又比较偏僻,如果王某某不告诉王某某,王某某不可能从鹤壁打车,一下子就找到该车。另外索某某的证言还证明,2006年夏天,其在王某某家玩时,无意间听到王某某和其兄王某某在谈关于王某某那辆黑色奥迪车的事,大致意思是王某某和王某某用该车骗了保险公司的钱后,王某某嫌分得的钱少,这时其才知道其切割的那辆车是王某某弟兄用来骗保险公司的钱了。
4、证人史某某证言可以证明,其在杨某某的炼铁厂负责的看炉、化铁。那是2005年初冬的一天中午,杨某某问,有人要卖一辆报废汽车,能不能化,其说能化。傍晚时候,索某某用汽车送来一车铁,其和李某某卸的车,这些废铁能看出是一辆旧黑色的小轿车分割成的,车门、车前盖都很明显,卸了车其就和李某某开始用中频电炉化铁,大概化了四、五个小时,就把这些铁都化完了。
5、证人李某某证言可以证明,其是炼铁厂的传炉工。大约是2005年冬天的一个晚上,其和史某某正在上班,索某某开着一辆车拉着一堆废铁来到厂里,说要将这堆废铁熔化了,炼成铁水。其和史某某就都过来帮着卸车,其一看,是一辆被分割过的黑色汽车,将这辆被切割过的汽车卸下后就放到中频电炉中熔化成铁水了。
6、证人谢某某证言可以证明,2005年11月,王某某和索某某到炼铁厂,后杨某某派其和二人一同去切割一辆废车。其三人带上工具后索某某开车来到一个比较偏僻的地方,将一辆黑色奥迪车用了5、6个小时切割完了。切割后的一、二天其见到切割过的那辆车熔炉了。
7、证人张某某证言可以证明,大约是2005年11月份一天晚上,索某某开着一辆车,拉着一辆报废汽车到其所在的炼铁厂熔化。2007年夏天的时候其听王某某的妻子周某某说熔过的那辆报废车是王某某、王某某哥俩骗保险金所用的那辆车,当时其和周某某在聊天,周某某说起了她们家的家务事,她说她丈夫王某某他哥不够意思,王某某和他哥,一块冒充车辆被盗骗了保险公司十来万块钱,结果周某某和王某某一家没有得到一分钱,王某某他哥连请他和王某某吃顿饭都没有,并且在要保险金期间的费用大约有几千块钱也没有给她们家。
8、王某某报案记录可以证明,其于2005年11月19日23时20分向汤阴县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一辆黑色奥迪100轿车(豫x)在汤阴县工商局北面第二个十字路X路东的一个小诊所门口被盗。其证言还可以证明该车是以其妻子张某某的名义办理的过户及保险手续。
9、协议书、机动车保险赔款手续可以证明张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达成协议,并且张某某从该公司领取保险赔偿款x元。
除上述证据外还有豫x奥迪100型汽车的购车手续、行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证据均在卷可证明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因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仅参与了将车从王某平停车处开走后切割、熔炉的过程,且未分得赃款,故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没有参与保险诈骗,公诉机关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证人索某某、谢某某、史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证人证言均可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事前与王某某预谋,在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和他人一同将用于骗保的车辆从其兄王某某的停车处将车开走,并将该车切割、熔炉,参与了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过程。故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08年3月11日起,至2011年3月10日止。)
二、赃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梁艳红
审判员牛金生
审判员李某
二○○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