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彭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某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7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彭某无证驾驶豫x号摩托车沿邓襄公路自北向南行至辛庄道班北500米处时,与步行横穿公路的被害人唐××相撞,致使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经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身份证、死亡证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证人马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某勘查笔录、现某、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载卷,被告人彭某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且其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某超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玉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