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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我都清楚,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赔偿是按照离职前12个月应得的平均工资计算,这个没有争议。争议的点我想我在提问里说的非常非常清楚,争议点在于:我手里有公司发的工资表,我主张按照工资表里明确的税前应发计算赔偿。公司表示工资表的税前应发不应当作为计算赔偿的应发工资,而是要扣减绩效工资,减发工资等项目之后才能作为应发工资计算平均工资做为赔偿。那么,我现在去劳动仲裁,手里的工资表能否成为我主张的有力证据?应发工资到底是按照工资表中明确标明的应发工资作为依据?还是要扣除绩效工资等减发项之后才能作为应发工资去计算平均工资?法律条款标明是应得工资,你居然还告诉我实发工资?麻烦您不要答非所问,如果您不清楚法律条款麻烦翻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再告知我您对应发工资的理解,以及对我争议问题的见解。如果这不是您擅长的领域,请不要继续回答,谢谢!20块也不是这么随便糊弄两下就能赚的到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