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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公司以部门解散为由,提前三十日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我完成了工作交接

公司以部门解散为由,提前三十日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我完成了工作交接 公司以部门解散为由,提前三十日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我完成了工作交接,还有两天就到期了,但并未就经济补偿金达成一致意见,请问我是该等到协商一致后再走还是到期就走呢?公司可以以未协商一致为由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如果我到期就走了,是否表示我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我可以告公司非法解除吗?如果超过正常工资支付时间公司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6-06-28 21:05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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