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保人员再就业时,与现有单位发生的劳资纠纷,能受劳动法保护吗?
家父原是上海冶金设备总厂的电工,后单位破产被划归协保人员。于2004年3月应聘到上海市工业开发总公司桃浦热力公司。职位是日班维修电工。单位在2004年3月先与我父亲签定劳务协议一份,并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工资800元,在试用到期后工资增加100元,在公司的2号工作站工作。 到2005年1月将我父亲从2号工作站调到1号工作站工作是,日班维修电工。为此,单位又与父亲签定了一份新的劳务协议,重新再试用3个月,并擅自在试用期满后又延长使用了3个月,总公试用了9个月。(在劳务协议中记录有6个月的试用期,后3个的试用期情况可由工资单工资差价中查到。)试用期间工资都减掉100元。 在2004年到2006年底这段时间中工作时间一直是做一天休一天,每个班工作时间是12小时。而后,单位于2007年1月,由于人事变动将我父亲由日班电工换班做夜班电工。工作地点和环境都没发生变动,但工作时间为每晚8点到次日早8点。每周做六休一。虽然付给夜班费140元/每月,但之后每月的工资又比日班时减少100元。 单位做这个决定没有通过工会,只是口头告知了我父亲,也没有签署过新的约定协议。当时父亲不同意,单位让他要么做,要么走。父亲考虑到岁数已大,再找工作显然太难。而且现工作也相对轻松,且离家近,只得无奈被迫先接受下来。时间从2007年1月到2009年10月底。这期间单位与父亲结算的工资一直是以每天8小时计算,每月按20.83天来算工资的。但实际情况是父亲没天在岗12个小时,每周6天工作。都有相应的劳动考勤记录证明。 单位在2008年开始就不再与父亲续签劳动协议了。但实际用工一直到09年10月。 父亲于09年10月体检查出恶性淋巴瘤。于10月底开始请病假,单位开始欲一口回绝父亲,结束实际劳动关系。连病假工资都不想支付。后父亲提请劳动仲裁调解,单位才答应支付病假工资及部分双薪;其他一概不管。劳动关系存续到09年12月31日。故父亲申请普陀区劳动仲裁,仲裁劳资纠纷。 纠纷的争议:(1)支付2004年3月至2005年1月两次试用期的工资差额800元;(2)支付2007年1月至2009年10月期间平时的超时,双休日加班工资51668.25元,以及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2557.5元;(3)支付2007年1月到2009年10月间同工不同酬的被扣工资差额3400元;(4)支付拖欠工资的25%赔偿金21676.44元;(5)支付2008年1月到2009年12月底期间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8080元。 以上的诉求是套用新劳动法的法规条例而来。并非无中生有。然而劳动仲裁裁决书下发下来,完全偏袒企业,仅支持要求单位支付08年1月到09年10月期间国定节假日的工资差额610元,其余全部不支持。对这样的仲裁结果,我们无法认同,请问要是就现在这样的情况,发起劳动诉讼,能有多大的几率能获支持,诉求中的几条,有些是完全在法理的,能否重获支持?该怎么办,请律师帮忙解惑。证据方面有我们提供的在岗时期劳动交接班记录和考勤记录,单位的工资单记录等,都在劳动仲裁处有留档。还有原来在那单位工作的门卫的证人证言。以及两份劳务协议。
本人现在就职于一间广东中山的园林设计公司,但本月起老板说因为金融风暴,公司经营困难,把我辞退了,因为当初签定的劳资合同上说明无故辞退员工虽补1个月工资,工资方面没什么问题.最大的问题在于:因为我是一名设计师,做的每一单工程都是按提成收取的,合同上注明有一点:但月收的货款下个月30号收取提成,但老板说因为现在是辞退
我于2007年6月4日-2008年10月5日在一家公司工作,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上任何保险。 10月离职之后公司以客户方没有支付为由一直拖欠工资,现在需要劳动仲裁。 请问根据新劳动法的规定我应该怎样申请工资和保险补偿?赔偿的额度是多少? 例如工资4000
我是08年8月25日入职我现在的公司,前些天老板找我谈话意思是想让我自动请辞,当初进公司后只签过一个月的试用合同,以后一直也没有签合同,也没有给我们办理综合保险等。之前不知道他会有这样的举动,所以也没有保留工资条、考勤卡等相关凭证,现在就是想问一下,没有这些凭证我如何证明自己是这家公司的员工并防止老板否
退休人员继续打工,如果发生就封,是否受劳动法或是劳动部门的保护
因某工厂的业务生产紧张,为此工厂里的某负责人联系外面的帮忙公司(皮包公司)的包工头,要求包工头联系帮工人员(期中有退休的,也有下岗待业的)为工厂赶货。生产加工结束后,零头人也跟各个帮工工人约定了给工资的时间。(工厂给包工头的是10元/小时,实际上给付帮工工人的事8元/小时)。到了约定时间,领头人以把钱借
最近单位通知我们,说要裁员!我们每年都有年终奖金!单位说因为我们是被辞退的,所以2009年1-7月的年终奖金我们没有享受权利,请问这合法不?
今年4月份,万松街办事处单方给我们解除了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我们要求经济补偿,可是万松街说我们是公益性岗位不受劳动法保护这对我们合理吗???难道我们在万松街就白工作多年???
公司不遵守《国家劳动法》,居然还参加当地劳动部门的“再就业培训计划”
公司不遵守国家《劳动法》:1.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合同(员工都在公司上班6个月以上,部分员工在公司上班已有3年了) 2.公司不给员工买保险 3.公司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我们公司下属有电脑培训机构,因此公司参加了“成都市劳动力再就业培训计划”,而这项计划却是由地方(都江堰市)劳动局总体负责。 所以我现在不知
我一亲戚在工厂上班时间中署,厂方没有及时送医院而是送回我亲戚的租房后在我们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才送去医院。严重耽误了治疗的时间而导致脑出血.厂方以我亲戚接用他人身份证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现在伤情严重由于厂方也没有为他买任何的保险费用需十几万家属无力承担而无法治疗?请问这些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法律部保护60周
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
本人八二年上班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零二年单位以减员增效为名与本人解除了劳动关系,当时补偿四万多元,现在每年的养老保险逐年上涨,一零年将近六千元,现在的物价和几年前已经大不一样,像我这种情况现在是否还可以向单位索要物价上涨的补差。
本人因单位协保,后找了一家叫南京英哲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广告公司干业务员工作,应聘时谈好1500一个月的底薪,现在干了一个月了!她说我没有做到业务只发伙食和公交补贴300元,底薪没有!我到劳动局投诉!劳动局人说我是协保人员和此公司只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他们不受理!现请问那位朋友教教我如何维权!谢谢 而且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