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协保人员再就业时,与现有单位发生的劳资纠纷,能受劳动法保护吗?
协保人员再就业时,与现有单位发生的劳资纠纷,能受劳动法保护吗? 家父原是上海冶金设备总厂的电工,后单位破产被划归协保人员。于2004年3月应聘到上海市工业开发总公司桃浦热力公司。职位是日班维修电工。单位在2004年3月先与我父亲签定劳务协议一份,并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工资800元,在试用到期后工资增加100元,在公司的2号工作站工作。
到2005年1月将我父亲从2号工作站调到1号工作站工作是,日班维修电工。为此,单位又与父亲签定了一份新的劳务协议,重新再试用3个月,并擅自在试用期满后又延长使用了3个月,总公试用了9个月。(在劳务协议中记录有6个月的试用期,后3个的试用期情况可由工资单工资差价中查到。)试用期间工资都减掉100元。
在2004年到2006年底这段时间中工作时间一直是做一天休一天,每个班工作时间是12小时。而后,单位于2007年1月,由于人事变动将我父亲由日班电工换班做夜班电工。工作地点和环境都没发生变动,但工作时间为每晚8点到次日早8点。每周做六休一。虽然付给夜班费140元/每月,但之后每月的工资又比日班时减少100元。
单位做这个决定没有通过工会,只是口头告知了我父亲,也没有签署过新的约定协议。当时父亲不同意,单位让他要么做,要么走。父亲考虑到岁数已大,再找工作显然太难。而且现工作也相对轻松,且离家近,只得无奈被迫先接受下来。时间从2007年1月到2009年10月底。这期间单位与父亲结算的工资一直是以每天8小时计算,每月按20.83天来算工资的。但实际情况是父亲没天在岗12个小时,每周6天工作。都有相应的劳动考勤记录证明。
单位在2008年开始就不再与父亲续签劳动协议了。但实际用工一直到09年10月。
父亲于09年10月体检查出恶性淋巴瘤。于10月底开始请病假,单位开始欲一口回绝父亲,结束实际劳动关系。连病假工资都不想支付。后父亲提请劳动仲裁调解,单位才答应支付病假工资及部分双薪;其他一概不管。劳动关系存续到09年12月31日。故父亲申请普陀区劳动仲裁,仲裁劳资纠纷。
纠纷的争议:(1)支付2004年3月至2005年1月两次试用期的工资差额800元;(2)支付2007年1月至2009年10月期间平时的超时,双休日加班工资51668.25元,以及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2557.5元;(3)支付2007年1月到2009年10月间同工不同酬的被扣工资差额3400元;(4)支付拖欠工资的25%赔偿金21676.44元;(5)支付2008年1月到2009年12月底期间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8080元。
以上的诉求是套用新劳动法的法规条例而来。并非无中生有。然而劳动仲裁裁决书下发下来,完全偏袒企业,仅支持要求单位支付08年1月到09年10月期间国定节假日的工资差额610元,其余全部不支持。对这样的仲裁结果,我们无法认同,请问要是就现在这样的情况,发起劳动诉讼,能有多大的几率能获支持,诉求中的几条,有些是完全在法理的,能否重获支持?该怎么办,请律师帮忙解惑。证据方面有我们提供的在岗时期劳动交接班记录和考勤记录,单位的工资单记录等,都在劳动仲裁处有留档。还有原来在那单位工作的门卫的证人证言。以及两份劳务协议。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jcjcc……(上海)
提问时间:2010-01-19 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