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由: 东至县昌盛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梅林苑小区建造的6号楼和7号楼相毗连,6号楼(原告)305室的卫生间窗口直接开向7号楼(被告)304室的与主卧室相连的北阳台,(按照与开发商签定的购房合同的约定,阳台应该是全封闭的),这样,原告卫生间里的臭气、湿气唯一的出口就是被告的主卧室,显然,这样会污染被告的室内环境,严重影响被告的身体健康。为维护自己身体健康不被侵害,被告在自己的面积内砌了一道墙。 现在原告以自己的通风、排气权受到妨害为由起诉被告,但在开庭时又临时改变诉讼请求,说被告侵占了他的房屋面积,要求被告返还他的面积,而法院在判决时却还是以妨害原告的通风排气权,判决被告拆除已砌的砖墙。 现在,有几个问题请教各位律师: 一、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应以其最后确定的诉讼请求审理。不告不理,告什么理什么。不能对不主张的诉讼请求再进行判决,这是法律的基本常识 ,我相信法官应该懂得这个基本常识的,但法官为什么还要对原告不主张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 二、按照法院的判决,那么,被告拆了墙后出让的面积谁来买单?已经装潢房屋被破坏,这个损失也要被告自己承担?房屋本身设计不合理,开发商没有给原告留出通风的空间,难道被告有义务出让面积给原告通风排气?难道原告卫生间里的臭气、湿气应该向被告的主卧室里排放?这样判决法院是否考虑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三、既然判决书上说被告封闭北阳台并无过错,又说影响原告卫生间的通风,构成侵权,这样说是不是自相矛盾?难道开发商没有责任? 四、开发商提出的解决方案,并没有提及被告出让面积后的赔偿问题,难道被告无权拒绝吗? 请律师指导,我该怎么做,如果我上诉到中院,中院会改判吗 谢谢
判决书内容: 山西省芮城县学张乡村。 上诉人张增普及张佩谦等到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芮城县人民法院(1997)芮城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被告系同村居民。一九九四年夏天,原,被告入股集资在本村钻机井一眼,每股五百无。在集资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安商初字第644号 原告潍坊恒安散热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莲花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被告某某,自由职业人。 原告潍坊恒安散热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股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一新建房屋前有一脚手架未拆除,在房屋主人和脚手架管理人全然不知情下,某天下午一人突然把一板车靠在脚手架上,晚上一不足7岁的小孩在无监护人情况下(其家长去打麻将去了),23点左右外出烤烧烤,被人意外发现在板车下,抱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长上诉法庭,思南法院判决监护方承担50%的责任,板车主人承担20%的责
本人用河东区鲁山道的“小二楼”和河西区小海地的“小二楼”互换19年了,小海地的“小二楼”现在拆迁,对方不换了。河东的房子是1990年的时候我母亲单位分的(个人出资3000元,有出资凭证),但是房本名字不是我母亲的,我母亲单位买的几十套“小二楼”的名字都是同一个人的(单位买房的时候还没有确定分给谁)。分给我母亲
我订婚花了11000,因为女方不忠我要退婚为什么法院只判77000元。这样的判决合理吗
我订婚女方要了11000元,因为女方不忠我要退婚为什么法院只判7700元。这样的判决合理吗?找律师还花了1千多。说明:我们没有登记。因为我长时间出差,在一起的时间也不多。 11000元当时是经过媒人给她的。
手机店在晚上下班时间被盗38部,请问员工要负责90%的损失吗?老板现在压着工资不发这样合理合法吗?
我是一乡镇手机店的员工,2010年4月开始在这手机店上班,5月15日晚上下班后我看管的手机被盗38部,现老板以我没把手机、充值卡锁保险柜为由要我承担90%的损失,还扣着我上个月和这个月的工资,我该怎么办?(店里报警器是坏的,当晚没收手机锁保险柜也是意外停电,电闸门要手动拉下来时就看不到收,我来之前以换过多人这些
在国内的其它省市县,办理因私旅游护照只需要,身份证、户口本就可以了,但江苏省东海县在护照办理的规定中加上了这两条:1、本人或配偶必须有5万元以上的定期不少于一年的存款(且必须是申请护照3个月之前存的) 2、必须有政府部门出具的担保函,且必须至少有1名政府公务员出面担保。 请问这两条规定合理合法吗?县级机
您好赵律师 我是一个网吧业主,我有124台电脑,总投资120万元。地税给我定税是每月1932元,我都是每月按时交税,从不拖欠,这几天税务人员来查我的营业额,每月的营业额平均为6.5万元,说我营业额超过了定税额。要我每月再补交税1.2万元。我说我的生意已是亏本了,我的营收只有6.5万元,但我的开支每月就要4万左右(电
从97年恋爱,200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现年10岁,被告在儿子出生后就不工作,不顾家,反而赌博,吸毒,以后暴力殴打,被告吸毒都有拘留,且一直没有改掉恶习,无奈之下于09年11月回到娘家居住至今,儿子由自己一直抚养。法院却判维护正常的家庭关系,有利于社会和谐,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驳回诉讼。请问法院这样判合
本人是2007年车祸,伤残一级。确定工伤。只因在岗上班不满一个月,无法确定其工资收入.于是,青山法院判决按上一年度社评工资60%里面的90%来计算(19759元/年×60%÷12月=988元)。其中包括医疗补助金(988元/月×26月=2568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88元/月×24月=23712元),护理费为本人工资(988元/月×50%×12月×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