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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

武汉青山法院这样判决合理吗?

武汉青山法院这样判决合理吗? 本人是2007年车祸,伤残一级。确定工伤。只因在岗上班不满一个月,无法确定其工资收入.于是,青山法院判决按上一年度社评工资60%里面的90%来计算(19759元/年×60%÷12月=988元)。其中包括医疗补助金(988元/月×26月=2568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88元/月×24月=23712元),护理费为本人工资(988元/月×50%×12月×10年=59280)。
  本人是颈椎第五节脊髓神经损伤,全身瘫痪,大小便失禁,小便已在腹部改道(即造瘘术,终身性的)。医院出院小结,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都有。后期治疗费是必须的(其中包括膀胱冲洗,更换导尿管,尿袋,褥疮护理)。而青山法院后期费,分文未判。还说一次医疗补助金重复,请问青山法院这样判合理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934123……(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11-01-01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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