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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东至县法院这样判决合理合法吗
安徽省东至县法院这样判决合理合法吗 案件原由:
东至县昌盛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梅林苑小区建造的6号楼和7号楼相毗连,6号楼(原告)305室的卫生间窗口直接开向7号楼(被告)304室的与主卧室相连的北阳台,(按照与开发商签定的购房合同的约定,阳台应该是全封闭的),这样,原告卫生间里的臭气、湿气唯一的出口就是被告的主卧室,显然,这样会污染被告的室内环境,严重影响被告的身体健康。为维护自己身体健康不被侵害,被告在自己的面积内砌了一道墙。
现在原告以自己的通风、排气权受到妨害为由起诉被告,但在开庭时又临时改变诉讼请求,说被告侵占了他的房屋面积,要求被告返还他的面积,而法院在判决时却还是以妨害原告的通风排气权,判决被告拆除已砌的砖墙。
现在,有几个问题请教各位律师:
一、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应以其最后确定的诉讼请求审理。不告不理,告什么理什么。不能对不主张的诉讼请求再进行判决,这是法律的基本常识 ,我相信法官应该懂得这个基本常识的,但法官为什么还要对原告不主张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
二、按照法院的判决,那么,被告拆了墙后出让的面积谁来买单?已经装潢房屋被破坏,这个损失也要被告自己承担?房屋本身设计不合理,开发商没有给原告留出通风的空间,难道被告有义务出让面积给原告通风排气?难道原告卫生间里的臭气、湿气应该向被告的主卧室里排放?这样判决法院是否考虑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三、既然判决书上说被告封闭北阳台并无过错,又说影响原告卫生间的通风,构成侵权,这样说是不是自相矛盾?难道开发商没有责任?
四、开发商提出的解决方案,并没有提及被告出让面积后的赔偿问题,难道被告无权拒绝吗?
请律师指导,我该怎么做,如果我上诉到中院,中院会改判吗
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fangzm……(安徽)
提问时间:2009-12-31 1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