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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这样判决合理吗?

法院这样判决合理吗? 本人用河东区鲁山道的“小二楼”和河西区小海地的“小二楼”互换19年了,小海地的“小二楼”现在拆迁,对方不换了。河东的房子是1990年的时候我母亲单位分的(个人出资3000元,有出资凭证),但是房本名字不是我母亲的,我母亲单位买的几十套“小二楼”的名字都是同一个人的(单位买房的时候还没有确定分给谁)。分给我母亲的房本名字是林先生(林先生可以作证),单位也出具了证明,当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5年以后就可以办理了。但是我这些年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91年我和对方换房时已经把这些情况告诉对方了,他也看了我手中的房本(名字是林先生),同意换房,签订了换房协议。可是他现在说没有看我的房本,不知道房本名字是别人的,说我欺骗他,换了19年的房不换了。如果没有看房本,怎么可能和我换房哪?如果不拆迁也没有这些问题。为此我将他告上法庭,要求他履行合同(“小二楼”买、换房大多都是协议办理。)。法官判我输了,说我无权处置我鲁山道的房屋,所以协议无效。请问我应该输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无权无势(天津)
提问时间:2010-01-05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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