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同是一厂职工,因修机产生争吵,甲先动手打了乙,后乙反击,被人劝开后,甲晕倒在地,后送医院死亡,经法医鉴定死因为冠心病,乙对甲有病之事不知情,请问一下,这种情况属于过失还是意外事件?另外,厂方对此事有无责任{对受害方来说}?
像我这种情况,应办理过户?注销共有人?还是。。。那种最省钱?
房子是位于市区的(带一车房),权属人和共用人是共用共有的。在权属人和共有人的协商下,权属人给钱给共用人另供一套房,共用人将自已的份额给权属人。此时,房产证该如何处理?应办理过户?注销共有人?还是。。。那种最省钱? (另,如银行货款还没有还清的,是不是要等到还清后才能办理?)
一个22岁的朋友晚间和另一19岁的朋友喝醉酒走到大街上,碰到一个下夜班的31岁的男人,因为贪玩和酒性主动惹怒对方,两人并实行了拳脚纷争,对方拿出尖刀往22岁朋友身上一捅,其中一刀直至心脏,导致丢失了性命,对方这种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吗?还是属于故意杀人?
我想问一下。我这种情况是不是合伙关系。造成意外伤害我是不是在这种情况要追加被告。
我想问一下。是不是我这种情况要追加被告。 上楼板是一共连老板八个人。老板提供上板工具,找活联系活。我们七人负责上板。利润是十份。老板三份。我们一人一份。现在由于老板的上板车圆宝丝损毁。造成我本人从房上坠落。右跟骨粉碎性骨折。我现在起诉的是老板和房东。是不是合理。用不用追加被告。谢谢。还有我现在的伤
2011年1月公司让我把身份证带上去柳市镇基本养老保险所登记(并没提出是个人缴纳费用,如果是让我自己缴,我是不会去办理的),只是说公司每年买发票也要扣钱,还不如买保险,这样公司就不白花钱了。 2月份中断了根公司的劳动关系离职, 4月中旬公司通知让我养老保险需要我一个承担,我当即要求公司停止保险,随之到现在8
各位律师好:我2008年7月进入一家大型商场,在其经营管理部下的退换货中心工作。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是这样写的:标准/综合工时,没明确是哪种。而作为合同附件的员工手册,在工时标准中规定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商场安排我的工作时间是上1天,休息1天,上班那天是从9::30到22:00,除吃饭时间1小时
09年买房,04年结婚,房产证名字只有老公一个,请问万一他说买房首付是他父母掏的,这种情况下,根据新婚姻法,如果他伪证成立,说是他父母掏的,我岂不是冤屈?还共同还贷,共同支撑家?象这种新婚姻法之前发生的情况,是按新婚姻法还是按以前的婚姻法?
甲醉酒,站不稳,甲的妻子喊乙(甲妻子的亲戚)帮忙搀扶甲进屋,甲不愿意进屋,就在搀扶的过程中甲推搡乙,乙被甲的脚绊倒随后甲也倒了。最后甲高位截瘫,一个月后甲的家人(非甲妻子)报案说:甲说是乙“弄的”。甲妻子与乙的说法基本一致,与事实差不多(因为时间过长,又没有料到甲会报案说是乙弄的,所以两人可能会有部
一个所谓的朋友找来说以合作形式做某个项目,以为处理好客户关系,先后以各种原由从我这拿去10万,签署了相应合同,但客户方迟迟不能履行该项目,一拖在拖,全部过程都由他来代办,本人未正式场合见过该项目相关人员,开始怀疑是否存在该项目,签订合同真假,朋友是否欺骗了我,在一次争吵中补签了个10万元借据,说办不成算
租赁合同上,未说明能不能转租,请问在法律上这种情况默认的是能转租还是不能转租
租赁合同上,未说明能不能转租,请问在法律上这种情况默认的是能转租还是不能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