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定继承房屋;2、判令双方平均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李父与张某系夫妻关系,生有李某及、李某墨、李某第、李某给四个子女。李父于1998年去世,张某于2012年去世,留有4号房屋一套,父母均未留有遗嘱,我与李某墨、李某第、李某给协商房产分割事宜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李某给辩称:对于房屋我认为,应当按照谁出钱购买,并且为老人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多分,李某第出资购买的房屋,并且对老人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李某及并未出资出力和赡养老人,并且当时老人去世的时候将老家的地全给了李某及,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李某第辩称:同意李某给的意见,父母去世的时候李某及李某及并未出钱办理丧葬事宜,也没有赡养父母,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李某墨辩称:同意李某给、李某第的意见。
法院查明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李父与张某系夫妻关系,生有李某及、李某墨、李某第、李某给四个子女。李父于1998年去世,张某于2012年去世,李父与张某均未留有遗嘱。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李父与张某的遗产为房屋,此房屋登记在李父名下。李某墨、李某第、李某给认为李某墨、李某第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李父与张某生前同李某第、李某墨共同生活,故此二人应予以多分。双方均同意房屋按份分割。
李某第主张其出资购买的房屋,虽未提出证据,但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均无异议。
裁判结果
李父名下位房屋由李某及、李某墨、李某第、李某给继承,其中李某及占有百分之二十三的份额;李某墨、李某给各占有百分之二十五的份额;李某第占有百分之二十七的份额。
点评
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李父与张某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现双方认可遗产范围为4号房屋,均同意对该房屋按份分割,法院不持异议。李某第、李某墨、李某给在北京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且李某第为其父母出资购买了房屋,故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对遗产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