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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产生纠纷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是否有权主张多得遗产?
发布日期:2017-10-24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彭二玲诉称,彭尧与任婷系夫妻,育有彭大玲、彭二玲、彭三玲、彭四玲、彭五玲五子女。单位分配给彭尧一套四居室,位于海淀区大彭村361号,后彭尧将该房购买。因二老生前无遗嘱,故要求依法平均继承分割该房屋。
  二、被告辩称
  彭大玲辩称,同意。
  彭三玲辩称,涉案房屋购房款系我、彭四玲、彭五玲、二老共同出资,二老的遗产继承前应当先将我们三人的份额减掉。
  彭四玲辩称,二老当时出资五分之二,我三人出资五分之三。
  彭五玲辩称,涉案房屋中我享有一间的产权,剩下的都是二老所有,我与二老共同生活,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因涉案房屋上不具备交易资格,故本案中无法实物分割,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中确认各自继承份额即可。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产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且各方均未能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
  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由五位当事人共同继承,各占五分之一份额。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五位当事人对于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产生争议,但是因双方均未能提供有力证据支撑各自的主张,故应当由法院根据涉案房屋现在的使用状况、产权登记情况等信息加以认定,故法院应当认定涉案房屋系两位被继承人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涉案房屋系二位被继承人房产,理应作为其二人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而两位被继承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涉案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二位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五位当事人。又因涉案房屋现在不具备交易条件,无法实物分割,根据双方当事人要求,法院可以先对涉案房屋中各位继承人所继承份额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彭五玲主张其与二位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但是由于彭五玲不能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且其他四位继承人均不认可彭五玲所述,故法院无法支持彭五玲主张。综前所述,五位继承人应当均分遗产。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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