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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中如何认定继承人是否有权多分遗产?
发布日期:2017-10-23    作者:靳双权律师

  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段大成诉称:段四成、段大成、段二成、段三成系兄妹,段四成系四级智力残疾,无配偶,无子女,生前一直在顺义村401号北正房三间居住,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分割段四成房产(顺义村401号院北正房三间);2.案件受理费由段三成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段三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涉案房产系由我出钱建成,并同意段四成在此居住,我才是所有权人。当时建房的建筑队都能给我作证。段四成生前并无经济来源,一切生活费用否是我来负责。
  被告段二成未答辩,未出庭应诉。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宅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系段四成。经过现场调查,该宅院共有北正房三间,现无人居住。关于涉诉房屋的出资及权属情况,双方存在争议。段大成对房屋系被告出资所建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其他有力证明。段三成向法庭提交关于建房时相关参与人员的证人证言,包括建筑队人员王田、陈聪、段然、王岩、程峰、包工头孟郑及程大力(段三成的丈夫)的书面证言,以证明系自己出资建房。段三成向法庭提交了段二成、顺义村村委会、顺义村原村长张鹏的书面证言,以证明系自己照顾段四成。
  四、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宅院东数第一间归原被告段二成共同所有,各自拥有百分之五十份额;东数第二间和第三间归被告段三成所有;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本案的争议焦点即系涉案房产是否为被继承人段四成的遗产。核心就是涉案房屋系谁出资建立,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法院出具了一系列的证人证言,根据建房承包人孟郑、建房带工人王田以及段三成的丈夫程大力的当庭陈述,其内容与被告主张能够相互印证,故法院有理由相信涉案房产系被告出资所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段大成主张建房款系段四成提供,但因其无法提供任何证明文件加以佐证,法院无法支持其主张。综合本案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结合已查明事实,因涉案房产系拆除老宅所建,且宅基地使用权人系段四成,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房产系段四成所有,属于段四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被继承人段四成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故依法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即为原被告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中,根据段三成提供的顺义村村委会以及该村原村长张鹏的证言,可以初步认定段三成尽主要扶养义务,故段三成有权多分遗产。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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