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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行为或行业惯例,均不属于非因自身原因未能办理过户的正当理由。作为专业的房产中介机构,应该明确知晓不办理过户登记而产生的风险,故其应承担不办理过户登记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买受人无过错。
案例8
《重庆市琴琴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3969号】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案涉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否属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琴琴咨询公司再审主张其作为房产中介,行业惯例为房源经公证再出卖,立即过户再出卖则多交税费而导致不经济;且当时办理该项业务的员工已辞职无法联系以及左二妹不配合,导致案涉房屋未能办理过户。本案中,不论是其为了规避多产生一次税费还是主张作为房屋中介惯例的不过户,均不属于非因自身原因未能办理过户的正当理由。作为专业的房产中介机构,琴琴咨询公司应该明确知晓不办理过户登记而产生的风险,故其应承担不办理过户登记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关于琴琴咨询公司主张因员工无法联系及左二妹有事未能及时配合问题,从其签订案涉包销合同及后续协议,既有相关的授权亦有左二妹等房产权利人可以及时联系的客观事实,但经过多年其仍未办理过户登记,故其提出的上述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琴琴咨询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要件并无不当,本院对其再审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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