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孙素芹二审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945号】
最高法院认为,在对未办理过户的原因进行审查时,应当根据当事人对于商品房买卖流程的约定,法律、法规或规章对于商品房交易操作规程的规定,并结合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实际操作情况、交易惯例等事实,综合判断当事人是否对于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或者预告登记存在过错,以及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或者预告登记对于此后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影响。
3
房屋尚在租赁期间,出卖人以公告声明的形式将房屋进行了交付,虽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买受人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买受人无过错。
案例3
《蔚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常娜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075号】
最高法院认为,生效的张家口中院(2015)张民终字第773号民事判决,认定常娜与张林于2014年1月2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张家口第三公证处的公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所涉房屋尚在租赁期间,张林以公告声明的形式将房屋进行了交付,虽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常娜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常娜在这过程中并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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