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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不能举证证明存在不动产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之客观情形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受人对不动产未办理过户登记存在过错。
案例4
《王荣、鄂尔多斯市华旌整车配件修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051号】
最高法院认为,对于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自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后,有两年多时间,案涉房屋并未处于查封状态,但在此期间双方并未办理过户登记。王荣称是弛恒公司原因不办理过户,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曾经就过户登记向弛恒公司主张过权利;王荣称案涉房屋一直处于被查封状态,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自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后,案涉房屋随即又被查封,故在此情形下,二审判决认定王荣对未及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存在过错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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