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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上保证期间的效力及计算(五)
发布日期:2020-11-26    作者:郭庆梓律师
(三)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的始期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效力
      一般情形下,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尚无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保证期间的始期应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至约定的终期到来之日止。如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的始期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应区分不同的情形认定其效力。
      第一,约定的保证期间的始期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但其终期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且约定的期限为“期日”的,该约定的始期无效,但终期有效。如甲、乙约定为2020年5月1日到期的借款债务提供保证,保证期间自2019年5月1日开始计算,至2020年4月1日或者2020年5月1日届满,则根据《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关于“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的规定,这一保证期间的约定没有意义;如甲、乙双方约定保证期间至2020年12月1日届满,则当事人就保证债务消灭的具体日期已经确定,即使此时主张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的始期与保证期间的性质不合而应认定为无效,也不影响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终期约定的效力。 
      第二,约定的保证期间的始期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但其终期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且约定的期限为“期间”的,该约定的“期间”有效,但其约定的始期无效,应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保证期间。如前例中甲与乙约定的保证期间为“提供借款之日起1年”,则保证期间应从2020年5月2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 
      第三,约定的保证期间的始期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应为有效。如前例中,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从2020年6月1日起算2年。此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如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并不立即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其实质在于通过推迟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强化保证债务的补充性。此类约定并不违反法理,且在适用上与其他规则也无抵触,应认其为有效。有观点认为,虽然约定保证期间起算点是由当事人意思决定,不应受法定保证期间起算点的制约,但应受债权人能否行使权利的限制,即当事人必须在债权人可以行使权利的期间内约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例如,前例中,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从2025年6月1日起算2年。如约定保证期间的始期到来时主债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此类约定即属无效。本文作者不赞成这一观点,即使出现这种情形,保证人有权援引主债务时效经过抗辩权。承认此类约定的效力,并无大碍,理由同于长期保证的效力。
(四)分期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的起算 
      对于分期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的起算,《民法典》并未作出规定,但是关于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民法典》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该条的立法理由在于:同一债务的特性;减少讼累、实现诉讼效率;促进交易、增加社会财富等。虽然该条规定的是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但其规则原理亦可适用于保证期间的起算。那么对于分期履行债务保证期间的起算是不是也如同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呢?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参照适用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规则,保证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照每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分别起算保证期间。 
      本文作者赞同第一种观点,一方面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规定上,可类推适用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规则,另一方面,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保证人是为整个债务提供担保,即“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对整个债务提供担保,保证期间应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理由在于:因保证人系对同一笔债务提供的担保,故主债权人可基于该债务的整体性而待最后履行期限届满后向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故保证期间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主合同解除时保证期间的起算 
      《民法典》第566条第3款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的解除,只是不能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发生法律后果,但并不是没有法律后果。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主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主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主债务人因主合同解除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保证人仍然应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与《民法典》第681条关于保证责任的两种承担方式“代为履行债务”“代为承担责任”是一致的。在主合同解除的情形之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即为代为承担赔偿责任。 
      在主合同解除的情形之下,保证期间如何计算?主债务人因主合同解除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发生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保证期间应从债权人可得主张因主合同解除的民事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应当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一般保证)、向保证人主张因主合同解除之后的民事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否则,保证债务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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