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民法典上保证期间的效力及计算(六)
发布日期:2020-11-26    作者:郭庆梓律师

(六)保证合同成立之时主债权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时保证期间的起算


       保证合同成立之时,主债权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主债务人已经处于债务不履行阶段。曾有裁判认为,这种情形构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不适用保证期间。但从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体现的意思表示来看,保证人是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并不是债务加入。在《民法典》之下,所有保证债权债务均应适用保证期间,只不过有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的区分。 


       此种情形之下,主债务人已经处于违约状态,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显然不能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5条指出:“保证人为履行期限届满的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从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文作者认为,此时仍应坚持“有约定依约定”的观点,当事人之间就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起算点开始计算保证期间。如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则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期间。如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期间为3年,但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则从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3年。


(七)求偿保证中保证期间的起算 


       反担保方式中允许除本担保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求偿保证。《民法典》第387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689条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由此可见,求偿保证在性质上与保证并无二致,自有保证期间的适用,保证期间届满,本担保人未主张权利的,求偿保证人不再承担求偿保证责任,求偿保证债务消灭。但是,在求偿保证期间的起算上,司法实践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求偿保证的保证期间应从担保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反担保是为了保障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债务人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责任的履行应以保证人已履行担保责任为前提。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与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二者适用的起算规则不同,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应当从担保人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应以担保人已承担保证责任为前提,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时,就是反担保人担保期间的起算日。” 


       第二种观点认为,求偿保证的保证期间应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其主要理由在于,反担保适用担保的规定。根据现行法的规定,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反担保合同约定,保证期间自反担保的主债权产生之日起,至借款人在贷款方的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此类约定符合《担保法解释》32条“视为约定不明”的情形,因此,反担保的保证期间为两年,从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三种观点认为,求偿保证的保证期间应自担保人要求债务人清偿代偿款义务之日起算。反担保系基于担保人为实现其求偿权而设立,当事人如在反担保合同中未约定在担保人代为清偿后债务人应当向担保人偿还债务的期限,反担保的保证期间应自担保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