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期乳腺癌患者诊疗有过错,肺转移误诊为上呼吸道感染,导致医疗纠纷
【摘要】晚期乳腺癌患者因咳嗽及吃饭有梗噎感有半月余到被告医院就诊,由于被告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未做到合理、规范,未尽到高度注意的责任义务,导致患者病情漏诊、误诊,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患者病情。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结合患者自身的疾病状况,酌定被告承担20%的过错责任,合计212113.56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责任,漏诊,乳腺癌
一.引言
医院在为晚期乳腺癌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肺转移误诊为上呼吸道感染。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武某某、王某某等与xx市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xxxx民初xxxx号”。
二.基本案情
患者于2009年7月在被告医院被确诊为右乳腺浸润性导管癌手术切除,2014年6月患者因乳腺癌复发再次行右胸壁肿块切除手术治疗。2017年9月19日,患者因咳嗽及吃饭有梗噎感有半月余到被告医院就诊。被告为患者复查了胸部CT,CT报告显示“未见异常”,实则当时已出现的胸部纵膈淋巴结已多发肿大的转移病灶,遂对患者以“上呼吸道感染”治疗。因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患者随先后到甲医院、乙医院检查、就诊,经CT复查显示乳腺癌复发并多脏器转移。
三.裁判结果
由于被告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未做到合理、规范,未尽到高度注意的责任义务,导致患者病情漏诊、误诊,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患者病情,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病情加重后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患者乳腺癌曾复发并再次手术治疗,在被告漏诊后也一直在多家医院进行乳腺癌治疗,其自身疾病较为严重,其自身疾病的严重因素应系死亡后果的主要因素。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结合患者自身的疾病状况,酌定被告承担20%的过错责任,合计212113.56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患者于2017年9月19日已出现纵膈淋巴结肿大,被告却因疏忽大意未能发现,在患者已有乳腺癌转移的临床症状时仍将患者误诊为普通的上呼吸道感染。正是被告的漏诊和误诊,导致患者从单一的淋巴结肿大迅速发展为全身多器官多部位的癌细胞转移,致使患者医治无效,于2018年12月9日病逝。综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二)医方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被告及时发现了患者的病情,治疗方案也是一样。被告2017年的诊断并不影响患者的乳腺癌治疗,故被告的医疗行为不存在损害后果。被告没有医疗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鉴定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导致患者的病情进展漏诊、误诊;乳腺癌患者曾复发再次手术治疗,虽然患者长期坚持系统规范治疗,但经多家医院诊断“乳腺癌复发并多脏器转移”说明患者自身疾病较为严重(晚期乳腺癌)。医方的诊疗行为过错(漏诊、误诊)与患者自身疾病的发展(晚期乳腺癌)难以评定其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婴幼儿不典型手足口病应引起高度注意,避免误诊的发生。2.医疗纠纷:在肾功能不全合并糖尿病的治疗中,应警惕脑梗死的发生。3.医疗纠纷:清宫未按常规进行病理化验,导致漏诊妊娠滋养细胞肿瘤。4.医疗纠纷:未能及时诊断疟疾,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患者最终死亡。5.医疗纠纷:附件切除术误伤输尿管,致肾功能损伤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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