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肠镜检查时应充分评估患者的病情,避免肠破裂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行肠镜检查时操作不当,致患者乙状结肠破裂,并最终死亡。医疗鉴定结果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法院确认医方xx县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合计139736.49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肠镜检查,结肠破裂,医疗过错,赔偿责任
【案例】患者因“血便、消瘦无力3个月,加重伴下腹痛7天”,到xx县医院治疗。医生经检查考虑胃肠道肿瘤可能性较大,便于2016年9月21日下午给患者行肠镜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医生操作不当,致患者乙状结肠破裂,后患者被转手术室行“腹腔镜下腹腔控查术”。因手术中无法输血,转上一级医院xx市xx医院治疗。2016年9月22日,患者以“乙状结肠破裂修补术后8小时余”为主诉被转至该医院治疗。2016年10月29日,患者病情加重,呈全身衰竭状态,患者的家属于2016年12月6日主动给患者办理出院,患者于2016年12月7日死亡。
【结果】本案中,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在患者诊疗过程中医院存在过错,医院负次要责任。故综合全案证据,法院确认xx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合计139736.49元。
【讨论】①患方认为,在为患者行肠镜检查时,医务人员操作不当,造成乙状结肠破裂,导致患者死亡。②医方认为,患者患有“嗜血细胞综合症”也是病情迅速加重的原因之一,医院多次提醒家属,病人有随时休克、死亡的危险。③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认为,本事故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④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需承担赔偿责任。⑤行肠镜检查时,应充分考虑病人患有胃肠道肿瘤和嗜血细胞综合症的病情,避免肠破裂的发生。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胃癌根治术发生吻合口瘘,随后两次手术均未能彻底止血。2.医疗纠纷: 行腹腔镜下直肠肿瘤切除术,造成小肠瘘,导致腹腔感染。3.医疗纠纷:手术治疗腹腔晚期恶性肿瘤存在过错,导致肠瘘及膀胱瘘。
【提示】资料来源于“徐某某1、徐某某2等与xx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Mxxxx民初xxx号”。涉医学和法律问题分别由我团队执业医师和律师撰写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