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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高龄患者甲状腺手术风险大,应重视术后出血导致并发症
发布日期:2019-03-01    作者:110网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75岁高龄患者全麻下行甲状腺癌根治术,术后出现切口出血,行切口探查。患者一直浅昏迷,为植物人。经鉴定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法院酌情确定由某人民医院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279599.89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植物人,甲状腺癌,高龄患者
【前言】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法院判案的标准是依据《侵权责任法》,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此原则在医疗纠纷诉讼司法裁判的特点。
【资料】75岁高龄患者因右甲状腺术后8年,发现有颈部结节1月,于201774日入住某人民医院甲乳外科。入院诊断为甲状腺右叶癌术后复发伴淋巴结转移,高血压病。75日在全麻下行甲状腺癌根治术。76910分查房记录,患者情况可。7613时查房,发现右颈部肿胀较前加重,考虑有活动性出血,1330分行切口探查术。患者进入手术室后,监护仪提示心跳骤停,经抢救心跳恢复。麻醉后探查见:颈部切口下方创面广泛渗血,未见明显活动性出血,予以创面止血后转入ICU。患者一直浅昏迷,713日转至神经内科治疗。目前患者为植物人。
【结果】患者因右甲状腺术后8年,发现有颈部结节1月,于201774日到某人民医院治疗。患者目前处于植物人,仍在某人民医院住院。经鉴定,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同等因素,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本病例构成一级伤残。原、被告双方对鉴定意见均不表异议。因此,对于患者的相关损失,某人民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某人民医院的过错情况、患者的病情以及因果力大小,法院酌情确定由某人民医院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认定患者的各项损失合计559199.77元,根据上述责任认定,由某人民医院赔偿279599.89元。
【讨论】患者家属认为,某人民医院未尽到诊疗义务,导致患者植物人。某人民医院辩称,我院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患者目前的情况属于疾病发展中的情况突变,希望通过医疗损害的鉴定明确责任。医学会鉴定专家意见认为,某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患者目前因脑缺血缺氧所致的植物人,是由心跳骤停导致,而医方在患者出现颈部引流管引流量增加、颈部肿胀后,处置存在不当,与患者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缺血缺氧性脑病、植物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专家同时考虑到,患者为75岁高龄,病史、病情等均是心跳骤停的因素,以及其脑组织对缺血缺氧耐受性较差,抢救存在难度。综合认定,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同等因素。法院最终采信了鉴定意见。
【参考资料】1.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2.涉医刑事案例: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十八:信息安全管理制度。3.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4.医疗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观点:病历是确认医患双方责任的最直接证据。
【作者说明】资料来源于“李某某与XXXX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苏XXXX民初XXXX号”。文中涉及的医学和法律问题分别由我团队执业医师和律师撰写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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